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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界定严重污染犯罪14项标准 233人污染环境涉罪

发布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5/13 17:01:28

原标题:今年山东233人污染环境涉罪 涉案人数接近去年全年

  自去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的认定标准后,我省打击此类犯罪力度空前。去年,全省共破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3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6人;今年以来,全省已破获案件1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3人。

  入罪门槛降低 非法排污3吨即涉罪

  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负责人介绍,根据省政府的要求,17个市公安局已经建立食药环侦支队,有80多个县级公安机关成立食药环侦机构,共有人员 524人。据了解,全省去年破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33起,是2012年的14.6倍,查处污染环境治安案件62起,是2012年的3.6倍。

  2013年之所以打击力度明显加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污染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比以往大大降低。据了解,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的14项认定标准。“根据这个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 废物3吨以上就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如果一个工厂非法排放一货车危险废水,那么这个工厂的负责人、货车司机和直接处理废水的人都会涉嫌犯罪。”该负责人说。

  案例一 私设暗管偷排含铬工业废水

  当前,污染环境犯罪主要分为非法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和非法处置污染物。去年,企业非法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水共147起,占非法排放案件总数的89%。

  去年12月23日,济宁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会同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兖州区公安局,将颜店镇一机件加工厂正在非法镀铬的生产场所查封,当场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梁某厚自2003年开办机件加工厂,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从事电镀(镀铬)加工业务。

  嫌犯为了节省成本,没有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将含铬黄绿色废水直接经私设的暗管排放至附近的小河中。经检测,私排污水中铬含量为11mg/L,超出国家限定的排放标准7倍多,给当地农田和地下水造成严重危害。目前,2人已移诉至法院,3人被取保候审。

  案例二 河北企业来山东偷倒废酸液

  去年,我省共查处非法倾倒有毒工业废液案件40起,倾倒冶炼工业固定废物11起。今年3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梁某恒伙同吴某国驾驶一辆装载35吨废酸液的罐车,在老板李某的指示下,由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出发,行至临清市新华办事处胡里庄村地段。

  在犯罪嫌疑人刘某兴带领下,3人将罐车内废酸液私自排放到临清市农业局种羊厂院内的大坑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当晚,临清市环保与公安部门联合 巡查时,当场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并扣留车辆。据调查,废液来源是河北邯郸一家制造钢管的大型私企,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污水处理设施,而是以每吨180 元的价格将废液交给李某处理。初步调查,李某安排罐车到临清偷排已有3次。 

  延伸阅读

  鉴定费用高 制约污染案定性

  尽管当前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已经成为重点工作,但依然有一些制约因素。“每一个污染环境犯罪的定性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检验、鉴定和损害评估,可是鉴定费用非常高,特别是损害评估费用甚至高达几十万元。”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我省仅有一家机构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全国具有资质的机构也不多。“很多市办理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需要将相关的证据带到济南才能进行鉴定,而鉴定费用谁承担就成了问题。”该负责人称,现在正和相关部门协调,希望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私自修改数据 干扰废气监控

  据了解,为了监控企业废气排放情况,环境部门给重点排污企业安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一些企业竟然非法损毁、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私自 修改监控数据,以此达标。”据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2月10日,省公安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治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行动,截 至目前,全省共查处此类案件6起,治安拘留违法人员8人,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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