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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区餐饮服务业用水整治和长效管理活动的通知

发布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7/17

滕  州  市  水  务  局

滕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城区餐饮服务业用水整治和长效管理活动的

通   知

 

为规范我市城区餐饮服务业取用水行为,保障用水安全,维护消费者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滕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视察全市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工作的情况与建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对城区自备水源整治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城区餐饮服务业用水整治和长效管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地下水埋深浅、水质差,其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等大都超出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2006)规定的标准限值,饮用、食用后必定会严重危害身体健康,不宜作为餐饮服务业(含食品制造加工业)用水水源。

二、整治活动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以封停自备井、实施餐饮服务业使用自来水经营公示制度为主,按照通知下达、自备井封停、自行申报、现场核查确认、公布发证等工作步骤,对使用自来水经营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个人)颁发《使用自来水经营公示书》,在《滕州日报》、党政办公网、中国滕州网、滕州水务网、滕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滕州供水网予以公布,引导消费者到使用自来水经营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就餐消费。

三、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自愿申领《使用自来水经营公示书》,获得后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接受监督;对获得《使用自来水经营公示书》的经营者,按季度检测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收回《使用自来水经营公示书》,并在新闻、网络媒体公布。

四、高层建筑获得消防备用《取水许可证》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用水,不得作为餐饮服务业用水;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城区自备水源,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自行封停。对未按批准用途用水、未自行封停违法自备水井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整治活动期间申领《使用自来水经营公示书》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个人),应于2012年8月10日前向市水务局(三楼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使用自来水经营公示申请表》;8月11日至31日整治活动办公室根据申请,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复核合格后,9月初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现场颁发《使用自来水经营公示书》。实行餐饮服务业用水长效管理,整治活动结束后提出申请的,根据申请情况,每半年集中核查、确认、公布一次,颁发《使用自来水经营公示书》。

《使用自来水经营公示申请表》可到滕州水务网  http://www.tzsw.gov.cn  下载或到市水务局三楼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领取。

六、整治活动期间,使用自备水源的餐饮服务业单位(个人)需要更改、安装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市城乡供水中心对勘察、设计、施工等费用予以优惠。

七、城区餐饮服务业用水涉及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广大市民要增强饮用水安全意识和节约、保护水资源观念,对使用浅层地下水从事餐饮服务业经营及乱采滥取、非法凿井取水的,要积极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691336 5691326 5690003。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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