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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出台新《汶上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1

中国水星消息(信息员 路宏、刘军峰) 近日,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汶上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汶政发〔2011〕54号),对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阶梯式水价、水源地和水质、供水工程建设等作出详细规定,为市民安全饮水上了一道“保险阀”。

《办法》规定: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并严禁新建有污染的企业;已有的污染企业,必须按照各级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决定,在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做到达标排放。城市供水实行装表到户,计量收费。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60日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采取停水措施时,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办法》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此《办法》是对汶上县2000年出台的《汶上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汶政发〔2000〕16号)的修订,这是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供用水管理、优化城市供水服务环境,保证汶上县城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服务于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办法》主要增加了三项内容,重点修订了一项内容。增加的三项内容包括:新分类水价,新水源地保护,自备井管理和关停等条款;重点修订的内容是关于城区二次供水管理有关问题,主要针对目前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中,由于相关政策相对滞后,城区供水管理工作出现盲点,以及目前居民住宅二次加压运行费用尚未计入城市供水成本,部分小区没有物业管理,直接影响供水质量的问题。《办法》的出台,既符合本县实际,又维护了供用水双方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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